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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07月27日

  • 2022年07月27日

  • 主动公开

  • 〔〕号

  • 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

  • 其他

2022年07月27日 来源: 上海金山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及相关市级规划、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区域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预判预报和市场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备案等房地产业交易相关主体及行为管理;负责指导商品房交易资金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经纪等的行政管理;配合开展房屋确权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推进保障性住房及征收安置房项目认定、建设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使用管理等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组织实施住房保障申请准入、复核退出和供后管理;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制定区保障房相关价格或租金标准等工作。

(四)负责本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落实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培育市场主体,加强租赁服务,强化监督管理,实施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指导和开展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负责本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分析;组织编制租赁住房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本区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转化等房源建设、筹措和协调。

(五)负责本区各类城镇房屋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协调推进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指导和监督街镇(高新区社区)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负责本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本区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确认等事项。

(六)负责本区各类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统筹推进本区内老旧住房巡查排查和隐患处置;组织编制本区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住房修缮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的行政监管,指导本区各类城镇房屋的修缮改造,会同区相关部门推进城市更新和既有房屋的功能完善;负责区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参与历史风貌区建设项目的管理。

(七)负责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推进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负责本区房屋征收事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监督管理;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动迁)涉及的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审核;负责本区国有土地上公益性项目房屋协议动迁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八)负责本区住宅项目的建设进度监管;负责本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批管理,组织协调住宅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本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组织住宅项目土地出让和设计方案等阶段的审核;负责本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政策指导和推进;统筹协调本区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工作。

(九)负责落实私房政策;按照政策做好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接待、解释及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宗教房产代经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对街镇(高新区社区)房屋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加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物业管理、修缮工程监督管理等基层服务和管理,协助做好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协助街镇(高新区社区)开展房屋管理法规政策业务培训。

(十一)指导监督区属房建集团房屋管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协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功能性、公共性、专业性的要求,加强区属房建集团的专业服务和监督考核。

(十二)负责本区房屋测绘和交易管理,做好房屋面积测量、购房资格审核等工作。

(十三)负责本区城镇房屋管理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负责做好房屋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行业科技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及相关市级规划、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区域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预判预报和市场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备案等房地产业交易相关主体及行为管理;负责指导商品房交易资金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经纪等的行政管理;配合开展房屋确权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推进保障性住房及征收安置房项目认定、建设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使用管理等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组织实施住房保障申请准入、复核退出和供后管理;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制定区保障房相关价格或租金标准等工作。

(四)负责本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落实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培育市场主体,加强租赁服务,强化监督管理,实施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指导和开展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负责本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分析;组织编制租赁住房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本区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转化等房源建设、筹措和协调。

(五)负责本区各类城镇房屋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协调推进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指导和监督街镇(高新区社区)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负责本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本区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确认等事项。

(六)负责本区各类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统筹推进本区内老旧住房巡查排查和隐患处置;组织编制本区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住房修缮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的行政监管,指导本区各类城镇房屋的修缮改造,会同区相关部门推进城市更新和既有房屋的功能完善;负责区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参与历史风貌区建设项目的管理。

(七)负责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推进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负责本区房屋征收事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监督管理;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动迁)涉及的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审核;负责本区国有土地上公益性项目房屋协议动迁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八)负责本区住宅项目的建设进度监管;负责本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批管理,组织协调住宅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本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组织住宅项目土地出让和设计方案等阶段的审核;负责本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政策指导和推进;统筹协调本区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工作。

(九)负责落实私房政策;按照政策做好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接待、解释及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宗教房产代经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对街镇(高新区社区)房屋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加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物业管理、修缮工程监督管理等基层服务和管理,协助做好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协助街镇(高新区社区)开展房屋管理法规政策业务培训。

(十一)指导监督区属房建集团房屋管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协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功能性、公共性、专业性的要求,加强区属房建集团的专业服务和监督考核。

(十二)负责本区房屋测绘和交易管理,做好房屋面积测量、购房资格审核等工作。

(十三)负责本区城镇房屋管理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负责做好房屋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行业科技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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