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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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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24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本区域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开展本区域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本区域土地的日常巡查,负责本区域土地矿产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组织实施本区域管辖职责范围内的规划土地项目的综合验收;负责本区域内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二)上海市金山区土地储备中心,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处级。核定事业编制2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挂上海市金山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中心牌子。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本市颁布的各类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收购计划、开发计划及相对性的融资计划;负责本区范围内各类土地的收购储备并进行出让前的前期开发;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整理复垦;负责提供本区范围内六类用地的供应及储备库内工业用地的供应;负责区内的土地进行融资的运作和管理;负责区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三)上海市金山区规划事务和地名管理中心,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处级。核定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主要职责:承接各类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区政府指令性规划编制工作;配合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受理、审核本区各类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组织编制、报批报备各类地名规划;组织编撰、出版各类地名书刊、地名图;指导监督各类地名标志设置等地名标准化工作。
(四)上海市金山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机构规格为相当于副处级。核定事业编制5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
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空间以及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办理、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前期事务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各类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空间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承担本辖区土地等不动产的测绘及权属调查事务性工作,承接相关测量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和国土资源成果管理的事务性工作;配合开展本辖区内土地等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事务工作;负责本辖区土地费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负责测绘法宣传和测绘管理事务性工作。
(五)上海市金山区城乡建设档案室,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主要职责:负责城建档案竣工资料的验收、接收、编制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指导工作;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负责城建档案技术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
(六)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枫泾所,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七)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朱泾所,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1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八)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亭林所,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9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九)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金山工业区所,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十)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漕泾所,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十一)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阳所,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十二)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金山卫所,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8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十三)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张堰所,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十四)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廊下所,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7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十五)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吕巷所,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7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基层所主要职责:参与镇域内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前期现状资料及数据的采集,负责规划编制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镇域内村庄建设规划及其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做好村庄建设各类规划和用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镇域内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镇域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配合乡镇做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镇域内国有集体土地征地工作前期调查及后续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负责镇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统计、配合测绘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镇域内测量标志巡查和保护工作;负责镇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管理、负责镇域内违法土地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