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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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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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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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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10030122024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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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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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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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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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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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20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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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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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区属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本区财政建设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金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区财政局对《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区财政建设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版)》、《金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额或部分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区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债券资金投资额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理制,是指区财政局、项目单位依法依规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全过程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监理原则)
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等文件,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区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职责。
项目单位负责与财务监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财务监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章 财务监理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五条(工作内容)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
第六条(资金监控)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资金监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
(二)协助项目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账核算,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和用途使用建设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等工程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财务管理)
财务监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健全项目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协助项目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根据批准的概算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指导编制相关财务报表。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中期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提交季度和年度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各项费用与批复概算进行详细分析,并编制项目造价总结算审核报告。
(五)协助项目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物资采购、保管、领用等的管理,科学核算相关成本。
(六)协助项目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相关工作。
第八条(投资控制)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
1.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2.协助项目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预审,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二)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材料涨价、设计变更、动用预备费等情况,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4.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三)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并协助项目单位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2.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
3.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4.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严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计算因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增减情况,对超批复范围的工程内容、可能引起超概的问题需及时预警项目单位,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审批单位和财政局。
6.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项目单位做好工程费用结算工作。
7.及时预警项目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单位的合法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8.协助项目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单位归档。
9.审核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做好合同工程量的计算、审核工作,严格控制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量。
10.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1.做好工程钢材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
12.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四)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1.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2.及时审核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服务类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
第九条(报告制度)
财务监理机构应定期向项目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同步上报区发改委政府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等部门。书面报告应当及时反映财务监理工作成果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或需协调的问题,包括项目投资动态分析报告、超合同价、超概算等各类专题报告、财务监理工作年度报告、项目竣工总结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反映事项而形成的各类书面报告。
第三章 财务监理的准入和选择
第十条 (准入条件)
财务监理机构的主体可以是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由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
同时,财务监理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从事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配备有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会计师执业资格等的专业人员。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素质,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齐全完善。
(三)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符合上述条件的财务监理机构,需提供相关的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选择程序)
为保证财务监理机构产生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并保持财务监理工作与财务监理机构业绩考核的连贯性,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财务监理机构:
1.财务监理费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财政业务科室和项目单位,提出初步比选意见,报区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2.财务监理费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财务监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回避制度)
财务监理机构实行回避制度。如财务监理机构已参与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代建、工程监理等工作,或财务监理机构与承担上述工作的单位存在控股、隶属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回避,不得再承担本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
第四章 财务监理的收费和标准
第十三条(费用标准)
财务监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财务监理的收费标准,依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部分专业服务费用支出标准管理规定》(沪发改投〔2016〕70号),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20%。
第十四条(费用构成)
财务监理合同中应当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付款条件及考核保留金比例,考核保留金与财务监理工作质量挂钩,视考核情况支付,委托主体应留存20%委托费用作为考核保留金。
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合同。项目实施后发生的概算调整,原则上不再调整财务监理费用。
第十五条(费用拨付)
财务监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五章 财务监理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考核方式)
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每年定期对财务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考评,在项目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及审批后进行项目末次考评。考核工作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代建单位共同参与,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财务监理机构的工作态度、资料管理完整性、人员到位情况、“三算”审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资金财务监控的准确性、投资控制情况、财务监理报告的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等方面。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财务监理合同中应明确上述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并明确财务监理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扣减考核保证金、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附 则
第十九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各街镇(园区)、区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办法生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