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须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申请获取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搜集、汇总、分析、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提出申请前,建议先浏览“上海金山”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专栏,该专栏整合展示了区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各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主动公开事项范围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十六)农村综合帮扶、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本医疗卫生、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

(十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及其动态调整信息;

(十八)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标准;

(十九)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十)政府实事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信息;

(二十一)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应予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二十二)直接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依据的信息;

(二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如何提出申请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处理,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建议“一事一申请”(即一张申请表只申请一个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申请:

(一)互联网申请。通过“上海金山”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中的依申请公开页面,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上传身份证明后直接提交。

(二)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并随申请附上有效身份证明。为提高信函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效率,建议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当面申请。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四)传真申请。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的接收申请的传真号,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发送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咨询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 办理过程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一)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二)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对可以公开部分,提供给申请人或告知其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9.所申请公开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前述第七款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除外),告知申请人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加工、分析,不予提供。

(三)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所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以不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六)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